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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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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的立案标准如下: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可以依法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400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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