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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礼物犯罪的证明方法是如何来认定的呢?

2022-08-10
《刑法》第394条规定的贪污礼物犯罪与普通贪污犯罪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二者又有区别: 1.从行为特征上看,普通贪污犯罪是积极的作为犯罪,是行为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积极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贪污礼物犯罪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犯罪,表现为行为人不依法将应当交公的礼物交公。 2.从犯罪的主观故意上看,虽然二者都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但贪污礼物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偏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礼物是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二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并非从刚接受该上交的礼物当时或仅过了很短时间没上交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时间而没有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登记上交或有这样的意思表示;三是占有接受的礼物不受礼物放置地点的限制,无论是将礼物转移走或是拿回家,还是放置在办公处或其他公共地点,只要明知是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应当交公的礼物即可。 3.两者犯罪数额计算的起点不同。普通贪污犯罪的构成,在每一次贪污的数额上没有限制,即不管行为人每次贪污多少,只要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定罪;而贪污礼物犯罪则不同,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接受的礼物在200元以上的才应当交公,因此贪污礼物犯罪的贪污数额是以每件礼物价值超过200元以上才开始按贪污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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