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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需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批准。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1、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
1、批准逮捕后会有一种结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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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准逮捕后会有一种结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5天,35天之后公安机关要向当地检察机关报捕,由检察院批捕科批准逮捕。逮捕后案件仍在公安机关,还有2个月的时间是侦察阶段,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一个月;2个月后到检察院,检察院还有1个月至1个半月的时间是审查起诉阶段,特殊情况,如案件证据不足,还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而后案件由检察院送至法院,法院有一个月的时间是审判阶段。 以上所说的时间是最多时间,大部分案件都不会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极个别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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