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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刑法》规定,违法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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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限定:“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吴华静案中,该女小孩坐同学摩的车回家,其同学应获到合法的行驶手续(详见《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行驶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到机动车行驶证),吴华静也应当戴头盔(详见《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行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限定使用安全带,摩的车行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限定戴安全头盔),二人既无行驶Z,也无戴头盔,都应承受意外的肯定职责。肇事师傅发生意外后逃跑,应承受意外的全部职责(详见《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意外后当事人逃跑的,逃跑的当事人承受全部职责。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也有犯错的,能够减轻职责。)本案中,吴华静同学无戴头盔,其同学可能也无行驶Z应该是有明显犯错的,能够减轻肇事师傅肯定的职责,因此,本案肇事师傅应承受意外的主要职责,吴华静和同学承受意外的次要职责。根据法律限定,承受意外的主要职责,就要承受刑事职责。肇事师傅发生意外后逃跑,除承受民事赔偿外,还要被处不低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如是撞死了人,然后逃跑,也就是说逃跑前人已经死了,大概要判3到4年有期徒刑; 2、如果是逃跑导致被撞的人错过抢救时间而死亡,则可能判7到8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特别恶劣,是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事故发生后,第一要做的就是赶紧救人,而不是想着逃避责任。否则罪莫大焉。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交通肇事罪刑期的多少是与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公共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其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肇事方的态度表现等息息相关,不同的事故后果与不同的事故责任相结合,法定的刑期也会有所不同。当然伤亡越大、责任越大、认罪态度越差刑期就越长、处罚越重,总之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综合分析。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事故是在河北廊坊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是什么时间死的,当场死亡?住院死亡?出院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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