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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
1、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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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三、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文职人员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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