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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
这种情况可以说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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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招摇撞骗罪公安机关删除访谈网站解图 招摇撞骗罪公安机关删除访谈网站解图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公安厅被举人员,网站虚假名字主持人截图 公安厅被举人员,网站虚假名字主持人截图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应以犯罪论处,并立案侦查。 立案本罪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其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仅指物质利益,还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荣誉待遇,甚至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抢劫、强奸的意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对受害人造成心理威胁,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更严重的犯罪。比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强迫被告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应以抢劫、强奸罪等论处。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顺利住宿或者购买车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则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称进行诈骗。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不仅仅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这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其次,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行为,即行为人应当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职称的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所谓招摇撞骗,就是到处行骗,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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