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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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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效力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有以下效力: 1、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 2、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 3、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 4、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 由于样品买卖是在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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