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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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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变更方式: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行为,只要发生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经过公证或者一方不得撤销的除外。撤销,一般需要由赠与人以通知方式告知受赠人,也可以采用诉讼或者仲裁来主张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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