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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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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登记予以保护。登记机构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租人在征地时应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咨询专业人员,了解其应得的补偿金额,并与政府部门协商。谈判失败的,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其权利。
声明人:,身份证号码:, 系镇海区镇(街道)村队(组)村民。 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本人就本户有关情况作如下声明: 1、我户共有家庭成员、、、、共计人。 2、经我户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我作为承包方代表参与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指界、签署相关文书。 3、本人作为承包方代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指界结果、签署的相关文书是家庭全体成员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日期:年月日 家庭成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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