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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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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工伤认定决定在工作日内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件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证明应当在3日内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后,应当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审查、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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