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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的,只要资料与证据齐全,可以事后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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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情形,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私了也不能销案。如果不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可以自行和解,涉及的行政处罚也不会销案。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可。 2.但并非所有的事故都可以通过快速撤离解决,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不必报警: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其成因没有争议。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而且对于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同时律师提醒我们也接到过私了后的纠纷,其后遗症也有不少,比如说私了后不履行赔偿,反悔等等。如果双方在事故现场达成一致的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据协议书以及其他依据,报警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同样的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律师认为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不报警的,特别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私了”后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应当立案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量收集证据,尽可能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但由于现场已不复存在,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并经两次调解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开车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如果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双方采取“私了”手段未报警,这时候的私了协议只是针对双方民事责任,并不能对“刑事责任”进行协商、计价还价。肇事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私了”协议,可以算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种方式,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行为人当时存在酒驾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私了”后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应当立案进行处理。交通事故私了后再报案公安机关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尽量收集证据,尽可能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但由于现场已不复存在,在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并经两次调解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的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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