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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有: 1、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承诺视为新要约; 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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