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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况如下: 一、子女不满两岁; 二、子女已满两岁,妇女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对方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其它情形。...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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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情形有: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 7)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女方可以成为孩子抚养权人的情形:小孩还在哺乳期内,且母方没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况;孩子已满两周岁的,父方有不良嗜好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的;已满八周岁的孩子,自己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一般来说女方对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优势比较大,那么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的情形有哪些呢?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以上就是“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的情形”的全部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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