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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遵守以下这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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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综上所述,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公安机关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不对其进行拘留。等监视居住期满后,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这个并不影响法院的判罚,法院在审理阶段还是会根据犯罪情节、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公正判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此次修改,将原《刑事诉讼法》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修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时增加“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该条的修改考虑了实践的需要,第(6)项的增加有利于进一步确保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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