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在地方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
因公牺牲还是因工牺牲? 因工牺牲参照职工标准。 赔偿包括: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两个是一样的赔偿标准。因为国家不可能再弄一条法律去规定的。所以说。那也是一样的。实际上这只是叫法不一样。当官的在工作中死了,叫因工殉职。而工人在工作中死亡叫I工伤
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以民发〔2014〕101号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也是现行的抚恤执行标准。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06个月,社保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社保支付。 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40﹪; 子女:30%; 社保支付。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一、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二)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不得超过千元。(三)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二、被军委或在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三、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四、上述规定适用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含七月一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五、调整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解决。以上为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同时根据新的规定,最高标准不超过千元和三千元的规定已予以取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9人已浏览
609人已浏览
1,178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