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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教师课外辅导有偿补课违法,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在职教师违法举办课外辅导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
非在职教师是可以补课的。根据相关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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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师补课会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补课机构予以撤销,会进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非教师没有开办补课机构的主体资格,教育部门不会予以批准,也不会予以办理许可证。
法律分析 非教师补课会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补课机构予以撤销,会进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非教师没有开办补课机构的主体资格,教育部门不会予以批准,也不会予以办理许可证。
不违法,但是违规。 《信阳市教育局关于禁止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补课、办班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就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作出如下规定意见: 一、严禁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二、严禁任何学科教师课堂不讲新课内容,课后办班收费讲新课。 三、严禁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四、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五、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七、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以上七项行为,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 一、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作出组织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三、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四、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 五、对已经取得了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 六、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七、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 以上办法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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