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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
需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如下:购销合同、加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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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附件《印花税目的税率表》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需要根据借款合同支付印花税。这里强调的是,签订合同的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机构。因此,私人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租赁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让书;(3)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凭证。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于未签订正式购销合同但具有替代合同效力的其他文件或凭证,可以明确双方的供求关系,以供应和结算为基础,具有合同性质,还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系统中的采购订单属于电子签订的应税凭证,则应按规定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合同性质的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合同、合同、文件、确认书等名称的凭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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