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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拆迁过程中,如何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2021-04-09
拆迁过程中一般存在三种形式的诉讼:刑事,行政,民事。但是怎么运用确实一个“技术活”。传统维权策略上都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压力的,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实体矛盾的,刑事起诉是权利真正受到极大损害的时候才使用的,这样认为的话,有些禁锢了。 1、、协商。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但事实上,强势群体在有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发出一种命令,评估价多少,行不行,不行就强拆的背景下,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人宰割成了无奈的现实,否则给冠以“钉子户”的道德舆论,而拆迁人的一些胡作非为却成了公开的秘密。 2、上访。 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寻找“青天大老爷”帮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而往往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接受信访的行政机关同是一个机关或者同属一个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是不难预知的。 全世界独有的中国《信访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能够实现吗?天知道。遭遇房屋拆迁时,在上访过程中,没出家门被拦截回家的有之,办个“学习班”接受“培训”的有之,到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的驻京办事处召回的有之,毒打的有之,住到宾馆以为万事大吉结果“深夜敲门”的有之。 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是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再次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因此复议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救济手段。 4、司法途径。 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历时20年,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上已经日益完善,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已经日渐深入人心和政府机关。因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采用司法救济会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护。 另外,运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使权利能得到更彻底和根本的维护。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已经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但是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可能遭遇到不好立案,立上案了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致使法院审理过程不能保持独立。古今中外,正义压倒非正义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底气,我们已经成功了一半。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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