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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充协议不是必须签。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发生新的情况之下,才需要双方签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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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补交面积差价款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一般在双方所签的补充协议中对房屋差价款的结算时间均有约定但在纠纷时开发商往往不顾此约定强行要求购房者交付面积差价款并以此作为交房条件如不交此款开发商便拒绝交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违约因此而不能交付房屋的责任应完全由开发商承担。(2)以违规代收契税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的合同中并无房屋交付时委托开发商代交契税和维修基金的约定但在开发商的结算通知书中仍以此为交房条件属于开发商单方额外设定交房条件购房者完全有理由拒绝。开发商的交房流程如果无理强迫业主在未进行房屋检验(含文件检验)的条件下办理接收手续企图造成房屋交付的既成事实也属于房屋不能交付的原因之一。
看具体情况定: 一、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般不用盖章,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二、如果是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般就需要盖上公章,但如果协议约定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协议就有效,那也不需要盖章。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双方只签订离婚协议,尚未领取离婚证,可自行协商补充离婚协议,补充后签订,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如果已经领取离婚证,双方可以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补充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建议委托律师起草协议,检查协议内容,避免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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