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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现在中国在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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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恶意透支超过一万元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3个月以上仍不返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知道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偿还的;(二)挥霍透支资金,不能归还的;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行为人已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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