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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检察院刑诉规则》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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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后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该规定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妻子、父亲、母亲、孩子、女儿和同胞的兄弟姐妹。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处理: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单位,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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