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X,...
反诉状 反诉人 地址:万泉市路宝和120号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女,46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29岁,XX律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反诉人(本诉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号。 联系电话: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13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12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13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13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是原告在法院起诉,立案后法院会把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由被告做出答辩状提交法院,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X。 因XXX诉XXXX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现对XXX提起反诉。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反诉人损失60000元, 2、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所属XXXX项目部,在承建XXXX综合楼时,外墙真石漆项目交由党XX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反诉人在党XX处承揽了所有的劳务,施工完毕后,被反诉人即撤场,在工程总体验收时,经XXX、质监站及反诉人共同查看,发现外墙真石漆因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大面积鼓包并脱落,反诉人随即联系党XX及被反诉人进行维修,二人到场互相推诿,对是否原材料质量问题和施工工艺问题互相指责,后均不愿意场维修。为此,XXXX从反诉人的质保金中扣除了外墙真石漆部分120000元的维修费进行维修。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实际劳务施工人,对其施工部分应当保证施工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对产生的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鉴于真石漆已经施工便无法对鼓包原因进行鉴定这一事实,反诉人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被反诉人按照损失的50%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望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反诉人:XXXXX有限公司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74人已浏览
251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