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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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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 “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每月25日为还款日期,每次还款2500元以上” 分期也就只能保证还款3到4万元,余款势必在最后一期一次性偿还;而且又没谈利息? 至于另行签约则甚为模糊,建议慎重。
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及时归还,而在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禁止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逾期分期付款未被起诉的,借款人可以积极偿还贷款,与贷款人协商撤回起诉;或者积极提出辩护,按时参加审判,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借款人拒绝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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