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1、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至少四份: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有如下四种: (一)协议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转让股东的股权,但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而股东会会议决议存续,或者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但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依法继承股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导读: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股东出资的转让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未办理或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面对 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股东出资的转让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未办理或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受让方的权利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面对此作一分析。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根本未设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自然也就不可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有的公司虽然设置有公司股东名册,但是未依照股东的要求,将股东出资的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有的股东在转让出资后,未要求或提示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这时,股权的转让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权益又有何影响呢?如前所述,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未到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将出资转让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在“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即股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便须具体分析了。 在因股东之过错,使公司误以为出资转让未进行或尚未完成,而未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时,公司依照原有股东名册进行的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是有效的,由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转让双方根据过错情况协商解决,此间风险自行承担。 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经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因为股东名册虽为证明股东身份之法定文件,公司应依据股东名册进行相关活动,但这仅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适用的原则,现公司已经明知股东情况依法发生变化,仍不改正,自然应承担侵权行为之后果。至于对公司不依法设置股东名册的行为,更应由责任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 1、法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8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4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