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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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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交通场站的所有权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场站管理单位。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维护公共交通场站内的运营秩序,保障安全畅通。进入公共交通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场站运营管理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监测保障系统或者未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轨道交通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三)未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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