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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财税〔2014〕48号)第一条之规定: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指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纳税人)是: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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