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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
由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推之,所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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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十二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被称为“互联网专条”。这一条款是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志,而志在必定的。
该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两大意义:其一,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的提供虚假的销售状况、不真实的用户评价等行为,过去多是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展维权。而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给予了平台中的经营者针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的明确依据,增加了虚假宣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其二,尽管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上述现象已有所规制,但行政规章的层级不够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比而言,不仅仅是法律的位阶提高了,还特别增加了规制帮助虚假宣传的“网络水军”。今后,帮助他人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等行为也构成违法。这样能够有效净化网络购物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活动。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火热但细分各种业态的市场成熟度却参差不齐,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行业中的布局已经呈现雏形,出现了“精耕细作”的情景;P2P网络借款平台则依然在“跑马圈地”;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依靠集团公司的电商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似乎并不激烈。同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与面对市场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并存。在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也面临着筹资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无力还款等风险。而造成违约或者恶意拖延之后,由于交易各方各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企等各种因素,也难以对违约人构成实质性惩处。热议的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利用的是同业存款市场和一般存款市场利率价格之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及涌入资金增加摊薄收益,产品盈利空间将逐渐缩小。银行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巨大差别是货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其也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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