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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老师所受的伤属于履行职务期间负伤。如果幼儿园与该老师是雇佣关系,则幼儿园对老师所受的伤负责,医疗费由幼儿园出。你所说的老师没采取任何措施,于情于理说不过去,任何人在危险突然发生时都有自救意识一听便知是你有意推卸责任。不过告诉你,该老师只要不是故意所为,其他情况下,都得幼儿园担负医疗费。至于司机,如果幼儿园认为其有过错,可在支付老师医疗费后再另行追偿。
我是一名幼儿园的园长,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园为了方便周边家长的需求,特开设了小饭桌业务,每天中午都有专职教师负责接送学生入园进餐、午睡,并收取较少的餐费和管理费。前两天,有一名小饭桌学生(8岁)在园内排队时,和另外两名学生打闹玩耍,由于自己不小心磕在了滑梯上,把门牙磕掉了一小块,现家长索赔5000元整。请问:1、金额是否过高? 2、这件事情当事人(学生)是否有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 幼儿园有照顾好幼儿的义务,责任应当由幼儿园负。主要负责孩子的医疗费,营养费。费用是否过高要看实际的花销有多少。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幼儿园有过错 的,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幼儿园承担全部承责任。即幼儿人身伤害完全是由于幼儿园的过错导致的,应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2)幼儿园承担部分责任。即幼儿园和幼儿本人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幼儿园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的则应由幼儿的监护人承担。(3)幼儿园没有任何责任。即幼儿园无任何过错,而责任完全在幼儿,则由幼儿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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