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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 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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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个人独资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即投资人未变,只是其姓名发生了变化),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已不是原先的投资人,即更换了投资人,这是与前一种情形不同的)。 (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正、副本;(三)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四)与变更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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