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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两个性质?

2022-0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此规定,过去是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当成精神抚慰金的性质来看待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把残疾赔偿金定义为物质性的,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救济。二者是分开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已经失效了。所以,你既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你所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二者不冲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仍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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