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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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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所涉及的技术是他人的专利技术;(2)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和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合同中涉及的技术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更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假冒他人专利严重构成犯罪的,假冒他人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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