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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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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一套法规,保护林业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砍伐林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砍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材料林、经济林、工资炭林、特殊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查范围以外的个人住宅前后种植零星树木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明确规定了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增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砍伐林木的数量多是构成砍伐林木罪的要素。根据《关于盗伐溢伐林木事件应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数量多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以掌握l0立方米1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以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按上述规定标准定罪量刑:(1)首次组织,规划,煽动滥伐林木,破坏植被面积极大,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多次教育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稀有树木等。滥伐林木不达数量的,不构成犯罪的,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命令种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违法收入2倍5倍的罚款。(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不应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故意实施滥伐行为。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当行为人采用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满足行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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