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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在本市市区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须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凡需在本(县)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市燃气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接到初审报告后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燃气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对自管单位发给《市液化石油气自管许可证》(以下简称《自管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发给《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
生产单位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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