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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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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只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并未规定移送执行的期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文义解释,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只要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且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即可移送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在所不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申请执行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只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并未规定移送执行的期间。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文义解释,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只要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且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即可移送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在所不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当事人的案件在审理前,应积极的对这类法院管辖权进行调查,一旦发现这类管辖权有异议时,应积极的提出异议。我国的主管部门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裁定,确保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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