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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过错的 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就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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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本办法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支付25英镑的工资收入%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国家规定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人%赔偿费用;(4)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造成健康损害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25笔医疗费用%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上述规定对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因其过错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应当注意思想教育。承担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宣传有过错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守法意识,而且可以提高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的赔偿原则。所谓的合理赔偿,是指在调查案件事实时,确认用人单位确认劳动者的实际行为,以确保劳动者的经济损失的实际程度、责任程度、实际能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可分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准绳,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从主体、内容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范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于上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还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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