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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遗嘱人:,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我叫,现因年事已高,想就自己与共有的房产(或者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做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私房字第号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全部遗留给我的。 二、该房产位于,为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如有提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 三、上述房产今后如遇拆迁,所得一切相关补偿及财产权益也全部遗留个(与上述受益人为同一人) 三、本遗嘱一式二份,立遗嘱人一份,留存一份立遗嘱人: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口头遗嘱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且因为死无对证,很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机情况下,才可以订立。一般来说,证明口头遗嘱有效与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是否有两个以上的适格见证人在场 下列人员不能做口头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和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主要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见证人不适格的话,则可以否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性。 2、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是否处于“危机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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