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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法律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所以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告是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法律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所以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告是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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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是被告,只要在举证期内都可以提出,现行诉讼法并没有限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这个应是法律的弊端,因为一些恶意的管辖权异议会拖延法院审理效率及延迟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使诉讼流程拖慢。
被告人是可以进行提出管辖权,针对于现行规定,如果被告人或者是其他当事人认为该案件审理的法院是没有审核的,审理或者是审判的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将会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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