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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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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自然人犯本条规定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违法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违法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从事或表明,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180条第定的情况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二)期货交易占保证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三)利润或者避免损失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四)三次以上的情况下(五)有其他严重的情况。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从事或表明,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二)期货交易占保证金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避免损失金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如果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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