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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一样都表现为全额增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错误。...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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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2、交易主体: (1)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2)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3、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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