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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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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依法使用(高新技术商品商标和民营企业使用商标注册满一年),商标权属无争议。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4、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5、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申请商标评审的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以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④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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