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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合作协议书是民法合同的一种,并具有目的公益性、主体特定性、标的智能性、形式附合性等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合同亦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要素构成。教育合同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市场经济、教育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教育合同存在的基础。中国教育合同制度目前仍不完善,亟待制订专门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教育合作协议书是民法合同的一种,并具有目的公益性、主体特定性、标的智能性、形式附合性等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合同亦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要素构成。教育合同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市场经济、教育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教育合同存在的基础。中国教育合同制度目前仍不完善,亟待制订专门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教育合作协议书是民法合同的一种,并具有目的公益性、主体特定性、标的智能性、形式附合性等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合同亦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要素构成。教育合同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市场经济、教育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是教育合同存在的基础。中国教育合同制度目前仍不完善,亟待制订专门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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