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要确定你的孩子多大,在什么学校几年级上学。其次要明确撞倒同学的行为还有没有其他的情节。再次,要知道学校在这件事情中有没有过错。如果你的孩子是在小学或者中学上学,只是由于自己着急往出跑而撞倒了人,学校在教育设施和安全常识教育上不存在过错的话,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就要承担对受伤孩子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9人已浏览
436人已浏览
3,286人已浏览
2,5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