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
【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1、《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2、一年内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受理,诉权没问题,胜诉权在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双方离婚后,没有证据证明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一方要求撤销对子女赠与的请求,应不予支持。4、主张撤销、变更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5、婚姻关系与纯市场交易关系不同,处理离婚财产协议不能完全比照合同法,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原则上原则上不予变更或撤销。裁判法律规范:《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协议撤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而反尔”,随意反悔。2、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约束力的例外情形:《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