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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与结果犯的区别有: 1、实害犯是指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2、...
侵害犯又称实害犯,其与”结果犯“在实践意义上基本等同,因为只有实际损害结果才可以成为认定法益受损害的依据。 两者都是”危险犯“的相对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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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罪和转化犯罪的最大区别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接触犯罪,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将转化为更加严重的犯罪。结果加重犯罪,又称加重犯罪。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罚。结果加重犯罪只有一项犯罪行为,但危害结果严重,被认定为犯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罪一般成立独立罪名。根据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罪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一致,即加重犯罪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转换犯是指在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和违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和结果等转换条件,违法行为转换为犯罪和轻罪行为,转换后的犯罪和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行为犯主观方面不能是过失,实质上是说明过失犯的类型只能是结果犯而不能是行为犯。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于刑法条文对过失犯必须是结果犯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从逻辑上可以得出行为犯的主观方面不能是过失的结论。我国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也提到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应该指出,这里讲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是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从相反的角度来说,如果这里的危害结果是狭义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危险结果和行为单纯对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就无以解释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故意。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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