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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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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营业税有哪些政策一、现时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有哪些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宅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价征收营业税。二、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满足什么条件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复印件;3、销售房屋时的买卖合同复印件;4、购入房屋时的发票复印件;5、清远市房地产权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6、按照文件规定由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等资料。四、对个人购买房屋2年(含2年)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对个人购买房屋2年(含2年)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的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凭证上的填发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五、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在政策上有何规定对于该种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手房转让营业税有哪些政策一、现时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有哪些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宅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价征收营业税。二、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满足什么条件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对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该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复印件;3、销售房屋时的买卖合同复印件;4、购入房屋时的发票复印件;5、清远市房地产权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6、按照文件规定由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等资料。四、对个人购买房屋2年(含2年)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对个人购买房屋2年(含2年)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的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凭证上的填发时间)。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五、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在政策上有何规定对于该种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十九)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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