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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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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不仅可以附加适用,还可以独立适用。现将其描述如下: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害、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批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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