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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能不能取保,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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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 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由于本法第426条作了特别规定,与本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军人担负着捍卫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对军人职责的侵犯,最终会导致军人的职务无法行使,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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