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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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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排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重庆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在三峡库区从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三峡库区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质。禁止向三峡库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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