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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北京居住证可以直接拿资料去当地派出所办理,也可以先在网上申请填好资料再去派出所审核。与直接去办理相比,网上先申请能节约现场办理时间。...
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审查及持居住证人员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信息系统是发起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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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审批证件制作需要10个工作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知一、申请单位资格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驻京研发机构、金融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二、申请人资格要求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办理流程第一步:聘用单位注册登录——热门办事——申请工作居住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注册。第二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单位系统注册后,持相关材料到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通过,即单位注册成功。第三步:单位为员工注册单位登录——热门办事——申请工作居住证——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直接点击“登录系统”(忽略“单位全称”一栏)——使用单位注册的登录名和密码进入本单位系统——注册员工。为员工注册成功12个小时后,员工才可登录系统发起个人申请。)第四步:员工发起个人申请员工登录——热门办事——申请工作居住证——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直接点击“登录系统”(忽略“单位全称”一栏)——使用单位为其注册的登录名和密码进入个人系统——逐项填报个人信息——提交成功,同时向单位报送纸质材料。第五步:单位审核单位登录——热门办事——申请工作居住证——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进入本单位系统——审核员工申请——证件办理——单位逐项进行审核,同时填报个税和社保缴纳情况——单位审核通过。第六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单位系统审核通过后,持相关材料到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县审核分两步,只有复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通过后,系统才可显示“初审已通过,但未审批”。)第七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第八步:取回证件单位登录——热门办事——申请工作居住证——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进入本单位系统——查询员工申请——证件办理——办理状态——证件制作完成可取证——由单位到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回证件。
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审查及持居住证人员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信息系统是发起单位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则自动审批通过。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单位年检申请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申请单位将无法使用信息系统;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个人证件信息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审查及持居住证人员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信息系统是发起单位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则自动审批通过。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单位年检申请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申请单位将无法使用信息系统;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个人证件信息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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