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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行政诉讼法的管辖

2021-10-29
等级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等级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这里的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以下几种情:(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三)重大涉外案件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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